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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總局裁定“國酒茅臺”商標不予注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1-06  瀏覽次數:1288
核心提示:  2012年7月20日,看似一個簡單的日子,可能很多人都已經忘了那天發生了什么事?   那天,2012年7月20日,茅臺集團注冊的第83
    2012年7月20日,看似一個簡單的日子,可能很多人都已經忘了那天發生了什么事?

  那天,2012年7月20日,茅臺集團注冊的第8377533號”國酒茅臺及圖“商標,通過國家商標局初審,公告。

  一石激起千層浪,一時間,業內嘩然!

  一時間商標局遭到各種質疑。汾酒集團,五糧液集團等等單位,紛紛發言表達了不解,山西汾酒集團董事長李秋喜在接受采訪時更是連用倆個“不理解”來表達自己內心的憤怒,“我不太理解,我真的不太理解……”

  隨后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等5家四川酒企聯合向國家商標局遞交異議報告,而且隨著時間推移,反對者的隊伍還在不斷壯大,全國各地多為熱心人士,專業律師等,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遞交異議書。

  萬文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也作為其中一位異議人的代理組織,親歷了此次異議事件。

  就在今年的今天,進過了四年多的沉淀,在很多人已經開始遺忘的時候,我們收到了國家商標局下發的關于第8377533號”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商標局進過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其文字部分含有“國”字,但并沒有違反《商標法》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含有“國酒”,亦沒有違反《商標法》十條一款七項。

  等等等,商標局都認為……

  但是,被異議商標中的”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若由被異議人永久性地獨占所有,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

  商標局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老大也不能犯眾怒……

  裁定書詳情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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