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葡萄酒的立法現狀是什么?
在了解了我國葡萄酒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之后,我們需要審視一下國家如今為葡萄酒立法的環境。
葡萄酒立法
缺失頂層設計
嚴格意義上講,中國的葡萄酒立法是缺失頂層設計的。筆者這里說的頂層設計的缺失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頂層設計結構不簡約,疊床架屋;第二層含義是頂層設計結構不明朗,蕪雜不清。中國由三部門弄出了三套地理標志體系,疊床架屋,并有趨勢將其“傳染”到葡萄酒產業。但其實更嚴峻的問題是后者。中央有零星一兩個部委對葡萄酒行業做微觀的技術規范或產業政策宏觀規劃之類的。比如,質檢總局其實在上世紀末就以國家標準的形式介入葡萄酒產業,先后發布葡萄酒的技術理化標準,近來還象征性地對煙臺、昌黎等國內不少產區以國家標準的形式來界定葡萄酒地理標志保護。2012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葡萄酒行業準入條件》,同年,工業和信息化部還聯合農業部發布了《葡萄酒行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即使是大到所有酒類法律制度,中國的頂層設計也是不夠完美的。商務部對所有酒進行行業管理,功能有點像美國的酒類、煙草稅收及貿易監管局。但是,其實中國所謂的酒業行業管理也就是所有酒的批零專賣權管理。也就是酒原料種植生產是不在行業管理之中的。這一點造就了中國酒行業管理與美國最大的不同,美國是酒的相對全鏈條從原料生產到消費者消費的全過程,而中國只管批零。商務部因此而制定了《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這其中也涵蓋了葡萄酒。但是嚴格來講,以上文本除了《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外,其它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效力偏低。這也造成了葡萄酒產業在國家層面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階段。
然而,這也是很自然的。理解中國在葡萄酒立法的中央缺位的一個重要“鑰匙”是,追溯中國的的酒水文化和現狀。中國式白酒主體,幾千年的傳統大都是以干貨糧食作物來釀酒,這與西方用鮮食水果,特別是用葡萄來釀酒形成鮮明的對比。因為葡萄等水果釀酒更多地將釀制文化前移至種植,從而形成對風土氣候的膜拜。于是,政府對釀酒行為的監管也自然前移到了農業種植產業鏈,而以干貨糧食作物來釀酒不存在或不倚重農業種植端。所以,我們看到法國是農業部門在監管釀酒,而中國的農業部門壓根與釀酒不太有交集,也就可以理解了。還有就是,新中國建立之初,百廢待興,糧食等日常用品都屬于計劃定量供應階段,釀酒要消耗大量卻有限的糧食。于是,商務部門作為商品流通領域大政策規劃執行者也管理起酒來。但是,現在的情況是,葡萄酒等其它水果類的酒日漸成為中國將來發展的酒種。于是,就出現了新的問題,將來哪個部委來管理這一攤呢?其實,中央現在自己也沒法回答這個問題。產業依舊處于上升階段,而且還是呈現地方集中發展態勢。
就比如中國現在各產區都建立各式葡萄酒管理局,雖然編制、運作各不相同,都已具備對葡萄酒產業法律規范執行的雛形。
目前,中國的葡萄酒立法以地方散立的形式出現,地方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勢。2011年,遼寧通過《桓仁滿族自治縣冰葡萄酒管理條例》,并與2012年4月10日正式實施。今年2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正式實施,現在還有其它不少產區也躍躍欲試。今年山東省兩會期間,山東省人大代表、中糧南王山谷君頂酒莊有限公司總裁陳云昌也建議,制定《山東省蓬萊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以促進煙臺蓬萊葡萄酒產業的健康發展。依筆者現在掌握的信息來看:昌黎產區現在也在出臺新的地方法規。
立法者
需要有遠見和魄力
筆者認為,中國有關葡萄酒的立法還屬于草創期,還有一個立法者的遠見和魄力問題。比如,關于近些年來出現的葡萄酒造假問題。政府在處理這些問題上最能反映出魄力和遠見來。中國地方經濟發展有一個GDP導向的語境,因為發展經濟的需要,不可避免把葡萄酒發展當做掙快錢的產業。然后出了問題,就應該下狠心去治理。筆者曾撰文指出:昌黎假酒事件后,中國酒業的出路,筆者覺得取決于兩個角色的遠見。第一位的是產業界本身自潔,這個叫產業自制。生產者要應該愛惜“羽毛”,行業需要有遠見,加強自律,可以建立有擔當的行業機構。第二是作為政府在外圍要進行大掃除工作,這個就是要加強立法:政府作為外圍監管者,對于造假者,毫不留情,就是犧牲暫時的GDP也要予以清除。向前規劃中國葡萄酒地理標志產區制度建設;立法要有“牙齒”,以危機為契機,比如對造假者,實行行業終身禁入,抬高門檻,洗牌行業。
立法
對現有體制的突破有限
中國葡萄酒還有一個重大的戰略問題就是立法對現有體制的突破性。為什么要講這個問題呢?因為中國現實很多有關葡萄酒的立法是自下而上的,這個最大的問題就在于,立法本身就有地方局限性,這里體現為兩點。第一,立法的自由空間更少了。特別是在涉及到土地流轉等影響葡萄酒產業的關鍵性問題上,現在還沒有任何省份能夠突破現有體制框架立法。筆者曾撰文呼吁中央政府放開農業發展,以當年發展經濟特區的魄力,建立以特色農產業如葡萄酒之類的農業特區,在特區內重新考慮農民地權問題。中國有立法權的地方政府自省而下的不多。寧夏舉自治區之力發展酒業,地方立法直接由自治區政府牽頭,立法來得要更加直接和有力。第二個是立法本身的創設性、自由空間。中國是一個典型的中央集權的國家,中央除了給類似經濟特區等經濟開發區之類的很多立法的創造性的自由外,自省以下,立法制度需要突破中國現有體制。這是一個重大的戰略問題,值得進一步研究。
或可先設《酒法》,內設葡萄酒專章
如果從法律文本角度上說,舊世界歐洲的葡萄酒法是世界上最為復雜的,體系龐雜,規制繁多,美國的復雜程度不亞于歐洲,而澳大利亞則簡練統一。
筆者認為,中國可以同時在新舊世界中找到智慧,各取所長。舊世界把歷史文化及品質嫁接到了極致,而新世界把商業模式做得深刻。所以,我們在立法的時候可以把這兩個戰略考慮進去。中國現在各大產區都在尋求立法,來提升產區的品格,這是一個好的態勢。未來在中央政府層面,筆者認為,國務院應該介入,在各產區立法的基礎上,形成國務院葡萄酒條例。但是,最后將條例上升到全國人大層級的法律似無可能。一種曲線的可能性是,中國在適當的時候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推出《酒法》,在《酒法》中設葡萄酒專章。如果《酒法》還不成熟,國務院可以先立《酒業條例》,然后在適當的時候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升格為《酒法》。
但是,筆者認為,短期內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推出《酒法》的可能性并不大。其實,產業界有零星聲音提出來,很多是從扶持保護大的品牌角度上提出的,旨在打擊酒類造假的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而《酒法》如果僅僅只是在這一個方面呼吁,從立法者角度上,不足以引起足夠的重視。因為中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等相鄰相關的法律基本可以滿足行業需要,就是要實施《酒法》也會有很多內容會與相鄰相關的法律重疊。
雖然中國葡萄酒立法集中于第一板塊,卻并非說第二板塊有關葡萄酒的社會安全立法不重要。任何一個酒種的過度發展,都有可能帶來行業飽和及由此引發商家的過度推銷,消費者過度飲用從而帶來的社會縱酒問題。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醉酒駕駛將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這個在行業里也曾掀起好一陣波瀾。其實,從社會角度上說,這是中國的進步,短期內對酒業肯定有影響,但從長遠來說,這未必是行業的壞事。酒不縱飲,但可以常飲。其實就是相當于提倡了量入為出,量力而行,對酒行業而言,也是在體現社會文明。所幸葡萄酒在所有的酒種當中屬于酒精度中偏下,其所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遠小于高度烈性蒸餾酒。所以,單獨將葡萄酒單列出來對其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進行單獨立法的可能性不大。一種可能性是中國通過制定不分酒種的覆蓋全行業全酒類的《酒法》,內中可專章討論酒,包括葡萄酒的社會安全性問題?!度A夏酒報 肖平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