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征收方式既要從量、又要從價,為復合征收。其中,價格按20%繳納,銷售數量則按0.5元/500ml繳納。
消費稅征收目的除了充實財政收入外,也是為了調整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作為消費稅中的重要稅目,酒類消費稅在很多國家課征較重,以達到調節消費的目的。
在歐美國家,酒類消費稅實行價外稅,即在流通環節征收,商品售價和消費稅分開顯示。消費者在購買酒類產品時能清楚知曉自己為之所繳納的稅額,并以此衡量購買行為。
國內酒類消費稅管理也在逐步規范和嚴格,并針對不同發展時期有所側重進行引導。消費稅征收環節如果能從酒廠向流通環節轉移,對酒水生產商而言可能形成利好。
假設一瓶白酒的出廠價是60元,經銷商的打款價80元,經銷商對外銷售價格為100元。假設按照現行的消費稅征收方式,出廠價60元乘以6折再乘以20%,消費稅是7.2元。若改為在流通環節征收,假設仍按目前的消費稅計算方式,其消費稅變成100元乘以6折再乘以20%,那么消費稅是12元。
不過,消費稅的繳納稅基提高了,稅費明顯提高。稅費的壓力會壓在渠道商身上,而最終的壓力也會反彈到白酒企業身上。對酒廠而言,如果消費稅真的轉向流通環節征收,稅基的標準、稅率以及計算方式是否會同步調整以及怎么調整,都是決定這一政策究竟是利好還是利空的關鍵。
所以說,現在的白酒生意也是不好做了。(第一農經 套路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