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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包裝無警示語,如何定性處罰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8-15  瀏覽次數:1156
核心提示:啤酒包裝無警示語,如何定性處罰   案情   2017年7月4日,A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舉報稱,B超市銷售的食品牌啤酒未按照《GB
      啤酒包裝無警示語,如何定性處罰

  案情

  2017年7月4日,A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舉報稱,B超市銷售的食品“××牌啤酒”未按照《GB4927-2008 啤酒》的要求標識警示語,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要求查處。經查,食品“××牌啤酒”屬于玻璃瓶包裝,標簽上標識產品標準號為GB4927,但未按照規定在食品標簽、附標或外包裝上注明“警示語”—— “切勿撞擊,防止爆瓶”。

  分歧

  對于本案的處理,執法人員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涉案食品的標簽未按照規定標明“警示語”,屬于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涉案食品的標簽未按照規定標明“警示語”,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因此不屬于食品安全問題,而屬于產品質量問題,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罰。

啤酒瓶

  評析

  本案涉及食品安全和產品質量的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現簡要分析如下:

  涉案食品執行的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為國家標準《GB4927-2008 啤酒》。該標準8.1.1規定:“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還應當在標簽上、附標或外包裝上印有‘警示語’——‘切勿撞擊,防止爆瓶’”。涉案食品違反了上述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此可知,食品安全本質上是食品確保對人體不造成危害的狀態,而這一狀態主要是通過食用途徑實現的。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產品質量主要是指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符合產品明示的產品標準和質量狀況。因此,產品質量與食品安全的概念在價值取向、具體要求等各方面均存在較大差別,絕不能混為一談。

  就本案而言,“切勿撞擊,防止爆瓶”的警示語主要涉及產品質量問題,并非食品安全問題。

  由于涉案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而是存在產品質量問題,因此不能認定涉案食品屬于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A縣食品藥品監管局不能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筆者認為,對涉案食品應當援引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產品質量法》第七十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具體而言,對涉案食品生產企業的處罰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決定,對涉案食品銷售企業B超市的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A縣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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