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杜康”)和陜西白水杜康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白水杜康”)、洛陽市國燦百貨商行(以下簡稱“國燦百貨”)之間的侵權事宜作出了判決。
法院判定,白水杜康侵犯了洛陽杜康的商標專用權,應向洛陽杜康進行賠償,且停止生產和銷售侵權商品。此外,國燦商行也應停止銷售侵權商品。
洛陽杜康因白水杜康和國燦商行侵害“杜康”商標一事,將二者告上法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此案。
洛陽杜康表示,白水杜康在商標使用過程中,弱化“白水”,突出“杜康”,這一行為侵犯了洛陽“杜康”商標的使用權。
在從國燦商行調取的22V“白水杜康”的商品中,法院發現,白水杜康確實存在將“白水”和“杜康”分開使用的行為,且強調“小白水,大杜康”。
白水杜康曾否認國燦商行的22V商品系白水杜康生產,但法院在對22V白水杜康白酒開封查驗后發現,箱體上的二維碼經掃描后顯示的生產商地址、生產商信息、QS防偽碼均與白水杜康公司相對應。
據悉,“杜康”品牌由伊川縣杜康酒廠注冊,之后該商標權利人多次變更,分別由三九企業集團伊川杜康酒廠、河南省伊川杜康酒廠、伊川端康酒業有限公司、伊川杜康實業有限公司、河南杜康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010年9月13日至今該商標權利人為杜康酒祖公司,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杜康酒祖曾與洛陽杜康簽訂商標普通許可協議,洛陽杜康使用商標的許可期限為2014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27日。這意味著,洛陽杜康在此期間享受“杜康”商標的使用權。
上世紀80年代,“杜康”商標確實由伊川杜康、汝陽杜康、白水杜康共同使用。1983年10月25日,伊川縣杜康酒廠與白水縣杜康酒廠簽訂《關于“杜康牌”商標使用合同協議書》,同意白水縣繼續使用“杜康牌”商標。
但到了1993年,伊川杜康和白水杜康就商標繼續許可使用未達成一致,白水杜康不再享有杜康牌商標的使用權。
此外,白水杜康在2002年5月6日已經破產,本案中的白水杜康公司2013年3月才成立,并沒有“杜康”商標的使用權。
成立之后,白水杜康曾于2013年5月23日申請注冊“白水杜康”商標,但商標局認為此商標與杜康酒祖公司的商標為近似商標,不予注冊。
盡管如此,白水杜康的22V產品依然使用“白水杜康”的商標,將“白水”和“杜康”拆分開來,弱化“白水”,突出“杜康”。經調查,此款產品已經銷往上海、武漢、合肥等地。
憑借22V這款產品,白水杜康共獲得銷售額5997.92萬元,毛利率為63.58%,照此計算,該產品為白水杜康帶來了3813.47萬元的銷售利潤。
這一行為致使洛陽杜康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最終判決,白水杜康向洛陽杜康支付各項損失共計1500萬元。此外,白水杜康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同時,國燦百貨停止銷售侵權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