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供酒為何屢禁不止
法規漏洞使查處難度大
今年3·15期間,仁懷市工商局會同質監局、煙酒專賣局聯合打假,將查獲的假冒偽劣酒類物品集中公開銷毀,包括名優白酒、名煙、保健品、洗浴用品、副食品、奶粉等幾大類。共計銷毀假冒偽劣酒類物品2100件(箱)、假煙434條,總價值約200萬元,是近年來當地執法部門查處力度最大、銷毀假冒偽劣物資數量最多的一次。
3月25日,仁懷市工商局長袁逸新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這次銷毀物資相當部分是特供酒、專供酒和賴茅假酒。
然而,盡管工商質監年年查,特供酒依然屢禁不止。
記者調查發現,對特供酒的查處至今仍存在多個漏洞,包括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法。而特供酒的隱蔽性也增加了查處難度。
更重要的是,只要消費者的特權心理不死,特供酒就有生存的一天。
整頓特供酒
早在2004年,國家工商總局就下發通知明確規定,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名義,違法廣告法。這是國家有關部門最早下發的關于整頓特供酒的文件。
當年4月10日,國家工商總局工商廣字[2004]第67號發文稱,近一時期,一些單位和個人違反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假借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廣告,推銷商品和服務,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僅干擾了正常的廣告經營秩序,而且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該通知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含簡稱)。包括使用黨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名義,使用人大、政協的名義,使用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名義,使用軍隊、武警的名義,以及使用其他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廣告。
這是國家工商總局首次對國家機關單位敲響警鐘。但畢竟特供酒沒有被點名,于是這類產品在僥幸中瘋狂生長。
2008年9月,三鹿問題奶粉事件曝光,震驚全國。當年10月14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關于嚴禁以國家機關名義發布廣告有關問題的通知》,廣告中出現“×××(國家機關)專供”、“專供×××(國家機關)”內容的,均屬于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從重處罰。
“專供”首次正式進入監管者的視野。
2011年8月25日,工商總局、工信部、商務部和質檢總局四部委聯合下發通知,決定9月至10月聯合開展清理整頓部分商品包裝、標簽上濫用“特供”、“專供”標識專項行動。
清理范圍涉及三大類:商品的包裝、標簽以及廣告宣傳中含有“特供”、“專供”等類似內容,重點涵蓋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飲料、香煙、水果、大米等日用消費品及上述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大型超市(商場)、集貿市場、批發零售市場、煙酒銷售店、賓館飯店等銷售場所;電視、報紙、期刊、廣播、互聯網等廣告發布媒體。
這是四部委首次聯手開展的整治特供酒的專項行動。
法規仍存漏洞
時隔兩年。在白酒行業依舊暴露出諸多質量問題后,2013年11月28日,新組建的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再次提出,不準生產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
從2004年到2013年,國家相關執法部門對包括生產特供酒的違法行為共下文四次,依據的法律都只有廣告法。
《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記者查閱相關資料,少有查到因生產或銷售特供酒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特供酒的查處中,對違法違規行為,廣告主與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一并承擔法律責任。然而,目前有的辦案機關僅處罰廣告發布者或是廣告主,未對廣告主和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三者同時進行行政處罰。
追根溯源,按照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也有人提出,“人民大會堂”、“釣魚臺”為何能作為商標注冊?乃至有企業通過付費可以獲得授權,可以打上特供稱號。
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上還有漏洞可鉆。今年2月,仁懷市質監局接到了仁懷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下發的文件(2013)20號。該質監局有關負責人指著文件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文件指出不準生產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那么定制和訂制酒算不算特供酒?我們無法定論,更不能查處。”
近年來,特供酒生產企業轉戰網絡,這極大地增加了違法的隱蔽性,加大了查處難度。仁懷市工商局長袁逸新曾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特供酒有著完整的產業鏈,生產在貴州,包裝往往在廣東深圳一帶。在工商部門大量查處制假售假的大案要案中,長期跨省協同查處特供酒,又面臨著人手不足的問題。
更何況,目前不少特供酒變成影子特供,往往在客戶之間私下交易,不需要開具任何發票就可完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