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出臺酒業“輸血供暖”十條:
允許原酒貸款, 信貸投向適度向酒企傾斜
1允許商標權抵押貸款適當擴大酒類企業抵(質)押品范圍,允許酒類企業利用動產、原酒、股權、應收賬款、商標權等權利抵(質)押貸款。提高對文物窖池價值評估的準確度,增加不動產抵押貸款額度。
2信貸向酒業傾斜加大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力度,用好“定向降準”政策,信貸投向適度向酒類企業傾斜,發揮好結構引導作用。
3不要求提前還貸對未到期貸款,非因法定事由,銀行不應要求企業提前還貸或以貸轉貸。
4貸款支持3—6個月延期白酒“小巨人”企業貸款到期的,企業經營正常又確需資金周轉的,銀行支持辦理3—6個月的延期。對風險評估達標的酒類企業直接進行滾動融資。對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發展前景看好的酒類企業,銀行應采取續貸提前審批、設立循環貸款等方式及時重新續貸,優化審貸程序,縮短審貸時間,切實執行有保有控的信貸政策,不宜采取只收不貸等控制措施。困難酒類企業的“過橋”資金由市政府酒類企業轉貸基金提供幫助。
5放寬酒類企業擔保條件擴大國有融資擔保公司對全市酒類企業的擔保覆蓋面,放寬擔保條件,增加注冊資本金,增強自身信用再擔保能力,提高對酒類企業的貸款擔保額度。依法成立的擔保機構為白酒“小巨人”企業提供擔保所產生的代償損失,按貸款擔保實際發生額的0.5%給予風險補償,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為其新增貸款擔保且擔保費率低于2.5%的,對其當年新增擔保額給與最高50萬元的補貼。
6保險與信貸聯合放貸開展“保險+信貸”合作,支持銀行與保險機構聯合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放貸款,保險機構對貸款本息承擔保證保險責任。
7縮短融資鏈條縮短民營企業融資鏈條,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或“過橋”環節,嚴格落實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及“七不準”、“四分開”等規定,規范企業融資的抵(質)押登記費、公證費、評估費等收費,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變相提高利率、加重企業負擔的行為。
8債務案件積極調解對已涉及重大訴訟或執行的酒類企業銀行債務案件,如酒類企業生產經營正常,可建議人民法院積極調解,盡量避免因訴訟或執行導致酒類企業倒閉。
9建立應急周轉基金發揮市酒協的抱團作用,引導全市酒類企業整合資源,建立酒業應急周轉金,幫助解決酒類企業短期資金需求。
10成立酒企融資服務協調辦市商務局牽頭成立酒類企業融資服務協調辦公室,人行瀘州中心支行、瀘州銀監分局、市金融辦、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參與,負責協調解決酒類企業融資具體問題和政策輔導。
(瀘州日報 于遵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