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規定正式開始實施,此前已經發生尚未處理的事項,也必須按照這項公告規定執行。
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5年第37號公告,對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進行公告。其中指出,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的核價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上述銷售單位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的情形。
相比行業期待已久的白酒消費稅改革,這份公告只屬于一個小小的新變動,但變動的背后卻有明確的指向,它指向什么?
白酒消費稅幾次調整
中國消費稅征收始于1994年,是政府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向消費品征收的稅項,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征收,煙、酒及酒精,都在消費稅征收范圍內。它主要體現在三個環節:生產環節、進口環節、銷售環節。國產白酒的征收主要在生產環節,對白酒的出廠價進行課稅。按“價內稅”方式征收,稅金包含在商品的零售價中,由廠家代為繳納。
2001年,根據當時我國消費稅實行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論證得出:自1994年消費稅實施以來,釀酒企業存在規避消費稅的現象和酒產品計稅價格偏低的現象。因此,2001年5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01)84號聯合發文將白酒消費稅調整為從價計征與從量計征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即對以糧食和薯類為原料生產的白酒,在維持原25%和15%比例從價計稅的基礎上,增加了對每500克白酒0.5元的從量征稅,同時停止企業外購已完稅原料酒和酒精的稅款抵扣。
然而,在之后的幾年里,我國白酒的生產和流通秩序依然比較混亂。體現在稅收流失比較嚴重,特別是薯類白酒稅率低,為企業鉆政策空子提供了條件,成為企業避稅的一個渠道。
2006年4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三次調整消費稅政策,對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取消了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差別稅率,改為20%的統一稅率,并將實行貼標完稅等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而白酒企業一直關注的每500克白酒0.5元的定額稅率從量征收沒有取消。然而,由于銷售環節不征收消費稅,只征收5%的營業稅,因此部分生產企業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等方法,將一部分原屬于生產環節的價值轉移到流通環節來避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也不利于稅收公平。
2009年8月1日,《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在保持20%從價稅率不變的前提下,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的范圍內。
指向白酒委托加工避稅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的出臺,基本遏制了白酒廠家通過設立銷售公司避稅的現象。但它仍然無法將規定延伸到白酒企業委托加工單位和一些貼牌商身上執行。這就使得部分白酒公司尋求企業委托加工模式進而避稅,以降低公司銷售成本。
國際稅務總局此次特別申明新公告中稱的“銷售單位”,正是指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銷售單位:銷售公司、購銷公司以及委托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包銷本企業生產白酒的商業機構。進而認為它絕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由此可知,國家稅務總局這份公告很強地針對委托加工的白酒企業,意圖在堵住漏洞的同時,促進稅收正義和依法納稅。這對增強白酒企業競爭環境的公平性,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作為輔助稅種,消費稅體現了國家產業政策取向和宏觀經濟意圖。在我國,不管未來的酒類消費如何改革,前提仍是規范稅收管理,加強稅收力度,遏制小規模商戶的偷稅漏稅行為,著力于實現稅收公平正義,并進行科學界定和嚴格管理,避免出現不法商家避稅的漏洞。(華夏酒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