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來,記者跟蹤此案的發展,并傾聽了法學專家的評說,試圖厘清事件的真相。
緣起
據此案的起訴書和判決書等陳述及涉案人律師介紹,此事涉及四方,分別是:上市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酒鬼酒公司)是本次借貸的資金方,羅光(南京金亞尊酒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中介方,壽滿江(浙江皎然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是借款方,以及開立結算賬戶的銀行網點負責人方振。2013年下半年,酒鬼酒公司副總經理郝剛與羅光、壽滿江洽談并簽訂協議,酒鬼酒公司在羅光指定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劃入1億元資金,承諾一年內不收回;羅光將1億元借與壽滿江,并作出承諾,即不提前收回、不質押、不轉讓、不掛失、不查詢、不開通網銀和電話銀行,壽滿江支付高額回扣。此方案原計劃通過江蘇某銀行實施,但因高額回扣難以落實而改道浙江,在杭州實施。
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公司指派財務人員趙嵐攜帶開戶授權書,在羅光、唐紅星等人陪同下到農行杭州半山支行華豐路網點開戶,并簽訂了《單位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協議》,酒鬼酒公司在開戶時沒有接受銀行工作人員建議的設立支付密碼器、開通短信通知等可以保障資金安全的銀行服務。
12月5日,農行華豐路網點負責人方振與客戶經理根據農行杭州分行內部審慎提示,到酒鬼酒公司長沙總部辦理授權面簽手續。酒鬼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國當面簽字確認后,表示公章不在單位,會再安排財務人員到杭州蓋章。
12月9日、10日、12日,酒鬼酒公司將1億元資金分79筆,通過網銀轉入其在華豐路網點開立的結算賬戶。
12月9日,酒鬼酒公司安排22歲的女財務趙嵐獨自一人(財務制度規定須兩人)帶整套印章(實際只需一枚單位公章)到杭州。次日,羅光、唐紅星等人趁趙嵐將手提包置于轎車內而離開之際偷蓋了包內的印章,并到農行華豐路網點辦理相關手續。
12月11日到13日,1億元資金分三筆轉入壽滿江在杭州開辦的浙江皎然實業有限公司賬戶。
按照農行浙江分行的說法,此間的12月11日,壽滿江將290萬元、600萬元貼息款支付給酒鬼酒供銷公司,此后又給羅光支付了1050萬元回扣。這意味著,壽滿江為拿到1億元資金,支付的代價高達1940萬元,相當于年化利率19.4%,成本并不比民間高利貸低。
2014年1月6日,酒鬼酒公司收到了華豐路銀行網點寄送的對賬單,賬戶上反映余額1000多元。因要應對審計檢查,酒鬼酒公司立即與羅光、壽滿江等人以電話、短信等方式密切聯系,要求先盡快回款。
1月11日,酒鬼酒公司財務和法務人員到華豐路支行核實對賬單情況,并與羅光、壽滿江、陳沛銘等人多次當面協商回款事宜。壽滿江等人未能提前回款。
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重大事項公告,稱酒鬼酒公司資金“被盜”;4月8日發布修正公告,改稱為“詐騙”。
司法存疑
方振律師繆渭川告訴記者,此案多次變更罪名。2014年1月,湖南湘西警方以合同詐騙罪刑拘犯罪嫌疑人;2014年3月,以詐騙罪逮捕犯罪嫌疑人;2015年1月,以挪用資金罪將方振換押至吉首市看守所;2015年5月20日,湘西州檢察院對壽滿江、方振、羅光、陳沛銘、唐紅星、郭賢斌6名被告以合同詐騙罪起訴;湘西中院一審開庭審理后,改變罪名,于2016年1月20日,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分別判處6名被告無期徒刑和5到15年有期徒刑。6名被告均當庭表示不服判決并已提起上訴。
案件管轄層級兩上兩下,最初放在吉首市;后因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存在“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情形,案件管轄地移送至湘西州,湘西州檢察院兩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2015年1月,案件管轄權再次下放到吉首市;后在當地有關方面監督下,一審管轄地才糾正為湘西州。
繆渭川律師介紹,方振被逮捕后,其律師會見和閱卷被限制。在再三爭取后的會見中,辦案人員全程在場監督。律師通過庭前會和書面多次提出閱卷要求,直至庭審開庭前一天,才被允許查看兩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的案卷。另外,提供給律師的公安審訊錄像,有的無法打開、有的經過剪輯而不完整。
繆渭川律師表示,此案有非法訊問的質疑。一審庭審過程中,方振、壽滿江和羅光等被告均表示受到了偵查機關湘西州吉首市公安局的非法訊問。方振當庭表示,辦案人員威脅將其永遠關在湘西,同時對其誘供騙供。羅光當庭表示,曾以絕食三天抗議辦案人員的誘供。壽滿江當庭表示辦案人員不給水喝,不讓睡覺,后來疲憊不堪,只能按照他們要求編造。陳沛銘在獄中寫伸冤書稱,辦案人員當著酒鬼酒公司財務經理常小菊的面,在酒店房間內對其進行毆打審訊,將其頭部打開一個大口子、血流滿面,事后讓其簽字承認是自己不小心在門上撞破的。
繆渭川律師認為,在此案發生過程中,酒鬼酒公司相關人員脫不了干系,包括法定代表人夏心國、副總經理郝剛和女財務趙嵐等人。但湘西公安、檢察機關始終未對酒鬼酒公司任何人員采取相應強制措施,沒有對酒鬼酒公司有關人員作為涉案嫌犯進行偵查。庭審過程中,明確不安排酒鬼酒公司涉案人員出庭接受質證,且多次打斷被告供述和律師辯護中對酒鬼酒的質疑發言。對于涉案并分得巨額贓款的蔣晶等人也未進行調查和追究刑事責任。
方振困局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法院2016年1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壽滿江等5名被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騙取酒鬼酒公司1億元資金;被告方振身為該網點負責人,明知壽滿江等人騙取資金,但為了獲得個人利益,積極出謀劃策,并利用職權提供了幫助。因此,六被告均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陳光中在內的多名法學專家對此舉行了論證會,認為根據現有事實證據,方振不具有伙同壽滿江、羅光、陳沛銘及唐紅星等人共同偽造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行為,對壽滿江、羅光等人偽造金融憑證詐騙行為不知情,因此誤認為1億元資金轉出是經酒鬼酒供銷公司認可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犯罪故意,故其行為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共犯。
對于案件的管轄權問題,方振的律師繆渭川表示,一審法院認定的罪名是金融憑證詐騙罪;其在刑事判決書中認為:“酒鬼酒供銷公司1億元資金已存入農行華豐路支行,客戶存入金融機構的存款按金融機構占有、使用、支配,屬于金融機構資金。”據此認定的話,被害人應該是農行而非酒鬼酒供銷公司;詐騙罪的重要環節盜章行為也發生在杭州。因此,無論從罪名、被害人身份以及重要犯罪行為發生地方面來看,該刑事案件都應由浙江管轄。根據刑訴法規定,應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應該將此案移送杭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審理。
繆渭川律師告訴本報記者,酒鬼酒公司的相關人員在此案過程中的行為直接影響對本案的定性,被告律師多次要求酒鬼酒當事人出庭接受質證,均未被采納。法庭判決前至少應該查清以下問題:1億元資金的來源及轉出的手續?為何1億元資金要分79筆劃轉至銀行賬戶?1940萬元的高額回扣用于何處?為何只派一位財務持印章到杭州?只需蓋一枚公章為何帶全套印鑒章?財務到杭州后為何違反章不離人的規定將裝有印章的提包放在被告人車上而離開汽車?
本報記者獲悉,在本案發生后不久,酒鬼酒公司財務趙嵐便離開了酒鬼酒公司,至今失聯;而酒鬼酒副總經理郝剛也已經辭職。“酒鬼酒合同詐騙案”專案組的負責人、原湘西州公安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陳思念因嚴重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民事爭議
據湖南瀟湘晨報今年1月14日報道,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銷公司向湘西州中級法院起訴,要求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及5名刑事案件被告人共同賠償包含商譽等損失9200余萬元。報道稱,從案發到2016年1月6日就滿了民事訴訟2年的訴訟時效。酒鬼酒供銷公司相關負責人稱,再不提民事訴訟,怕錯過了訴訟時效。目前,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這一訴訟。
今年4月1日,楊立新、湯維建、劉榮軍等我國民商法學、民事訴訟法界知名學者就這起民事訴訟進行了論證。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刑事案件尚未審結完畢的情況下,酒鬼酒公司對民事賠償部分雖已先行起訴,但應裁定中止訴訟。對于先行起訴的民事案件,因商業信譽受損所提出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與因資金被轉走而提出的合同之訴不能合并審理,應當分案處理。對于案件的管轄,原告因商業信譽受損所提出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不應由湘西中院管轄;如原告因資金被轉走而提出合同之訴,應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即便其錯誤地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也不應由湘西中院管轄。
據悉,中國農業銀行在本案一審宣判后已經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報告,要求對湘西中院的不當判決進行法律監督。報告表示:本案實質為酒鬼酒公司與部分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酒鬼酒公司為資金方,羅光為中介方,壽滿江為用款方,三方以公司名義簽訂并履行了相關協議。借款產生風險后,湘西司法機關通過刑事手段解決民事糾紛,為酒鬼酒公司提供地方保護,試圖通過追究方振刑事責任向銀行轉嫁損失和責任,規避酒鬼酒公司自身法律責任。湘西中院在本案關鍵當事人酒鬼酒公司涉案問題尚未查清的情況下,違背本案基本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嚴重損害了當事人和相關單位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應依法予以糾正。
本案一審宣判后,所有被告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訴。本報記者將對本案作跟蹤報道。方振困局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法院2016年1月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壽滿江等5名被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騙取酒鬼酒公司1億元資金;被告方振身為該網點負責人,明知壽滿江等人騙取資金,但為了獲得個人利益,積極出謀劃策,并利用職權提供了幫助。因此,六被告均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陳光中在內的多名法學專家對此舉行了論證會,認為根據現有事實證據,方振不具有伙同壽滿江、羅光、陳沛銘及唐紅星等人共同偽造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行為,對壽滿江、羅光等人偽造金融憑證詐騙行為不知情,因此誤認為1億元資金轉出是經酒鬼酒供銷公司認可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犯罪故意,故其行為不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的共犯。
對于案件的管轄權問題,方振的律師繆渭川表示,一審法院認定的罪名是金融憑證詐騙罪;其在刑事判決書中認為:“酒鬼酒供銷公司1億元資金已存入農行華豐路支行,客戶存入金融機構的存款按金融機構占有、使用、支配,屬于金融機構資金。”據此認定的話,被害人應該是農行而非酒鬼酒供銷公司;詐騙罪的重要環節盜章行為也發生在杭州。因此,無論從罪名、被害人身份以及重要犯罪行為發生地方面來看,該刑事案件都應由浙江管轄。根據刑訴法規定,應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應該將此案移送杭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審理。
繆渭川律師告訴本報記者,酒鬼酒公司的相關人員在此案過程中的行為直接影響對本案的定性,被告律師多次要求酒鬼酒當事人出庭接受質證,均未被采納。法庭判決前至少應該查清以下問題:1億元資金的來源及轉出的手續?為何1億元資金要分79筆劃轉至銀行賬戶?1940萬元的高額回扣用于何處?為何只派一位財務持印章到杭州?只需蓋一枚公章為何帶全套印鑒章?財務到杭州后為何違反章不離人的規定將裝有印章的提包放在被告人車上而離開汽車?
本報記者獲悉,在本案發生后不久,酒鬼酒公司財務趙嵐便離開了酒鬼酒公司,至今失聯;而酒鬼酒副總經理郝剛也已經辭職。“酒鬼酒合同詐騙案”專案組的負責人、原湘西州公安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陳思念因嚴重違法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民事爭議
據湖南瀟湘晨報今年1月14日報道,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銷公司向湘西州中級法院起訴,要求農行杭州華豐路支行及5名刑事案件被告人共同賠償包含商譽等損失9200余萬元。報道稱,從案發到2016年1月6日就滿了民事訴訟2年的訴訟時效。酒鬼酒供銷公司相關負責人稱,再不提民事訴訟,怕錯過了訴訟時效。目前,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這一訴訟。
今年4月1日,楊立新、湯維建、劉榮軍等我國民商法學、民事訴訟法界知名學者就這起民事訴訟進行了論證。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刑事案件尚未審結完畢的情況下,酒鬼酒公司對民事賠償部分雖已先行起訴,但應裁定中止訴訟。對于先行起訴的民事案件,因商業信譽受損所提出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與因資金被轉走而提出的合同之訴不能合并審理,應當分案處理。對于案件的管轄,原告因商業信譽受損所提出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不應由湘西中院管轄;如原告因資金被轉走而提出合同之訴,應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即便其錯誤地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也不應由湘西中院管轄。
據悉,中國農業銀行在本案一審宣判后已經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遞交報告,要求對湘西中院的不當判決進行法律監督。報告表示:本案實質為酒鬼酒公司與部分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酒鬼酒公司為資金方,羅光為中介方,壽滿江為用款方,三方以公司名義簽訂并履行了相關協議。借款產生風險后,湘西司法機關通過刑事手段解決民事糾紛,為酒鬼酒公司提供地方保護,試圖通過追究方振刑事責任向銀行轉嫁損失和責任,規避酒鬼酒公司自身法律責任。湘西中院在本案關鍵當事人酒鬼酒公司涉案問題尚未查清的情況下,違背本案基本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嚴重損害了當事人和相關單位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應依法予以糾正。
本案一審宣判后,所有被告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訴。本報記者將對本案作跟蹤報道。(中華工商時報 萬潤龍 尚啟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