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審開庭審理“白酒圖片標注馳名商標,違法宣傳是否構成欺詐”案,《中國酒業》(ID:zg91zz)記者了解到,本案是貴州茅臺集團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后的上訴開庭。
2015年12月18日,案件原告孫某軍從貴州茅臺公司所經營的京東商城網店購買了一箱“習酒 金典習酒 53度 500ml*6醬香型白酒”,支付價款2040元。后發現該商品的網頁圖片中,產品外觀上出現了“中國馳名商標”字樣,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于是,將貴州茅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并增加三倍賠償。貴州茅臺公司稱其經營涉案商品合法,未侵害原告合法權益,即便標注馳名商標的這一行為違法,也屬工商行政查處范疇,據此要求三倍賠償缺乏依據。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貴州茅臺公司在涉案商品宣傳中違法使用馳名商標,在本質上誤導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構成欺詐,故一審判決支持了孫某軍關于退還貨款和增加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此后貴州茅臺公司方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貴州茅臺集團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方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依據源于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寫明“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處理。但對于將“馳名商標”字音用于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貴州茅臺方認為產品包裝本身印有“中國馳名商標”,網站如實拍攝產品照片,不屬于“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且以出廠發票證明產品出廠時間在2014年5月1日前,而并非以上架時間2015年12月為準,也非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和隱瞞真實情況;同時廠家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事實存在,因此,不能就此認定構成欺詐。
同時貴州茅臺方針對一審判決的上訴認為,一些以營利為目的,打著“消費者”名義的別有用心之人,以獲取遠超于其購買價款的賠償,其行為不僅擾亂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干擾正常的司法活動,浪費司法資源,甚至有損司法權威;另一方面也背離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判決無責任或發回重審。
昨天的庭審,案件原告方孫某軍并未到庭,其代理人除堅持原訴訟外,又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依據提出配料表排列順序違反了規定,高粱及小麥的添加量違反了國家標準,混淆消費者的依據為補充依據參與庭辨。同時提出“同樣在京東商城購買的都是2014年之后的商品,只有茅臺訴到法院,其他的都沒有進入到訴訟程序,對方都賠償了,說明他們認可了是違法的,所以進行了賠償。”
當日因雙方未達成一致意愿,法庭并未做出當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