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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謝幕五大原因,酒業流通孕育新變局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1-06  瀏覽次數:22822
核心提示:2016年11月3日,商務部部長高虎城簽署了《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的部長令,共有十六個商務部的規章被廢止。 2006年1月1

2016年11月3日,商務部部長高虎城簽署了《商務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的部長令,共有十六個商務部的規章被廢止。

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備受酒類行業關注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也赫然在列。至此,實施了10年零11個月的我國唯一一部針對酒類流通行業的專門法規走向了“終結”。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廢止有著怎樣的背景,未來酒類流通趨勢如何,酒類流通行業又面臨怎樣的新形勢呢?

1、簡政放權 酒類流通生變

經采訪了解到,《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謝幕,主要是有五大原因。

一、政府大部制改革

2013年3月10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 根據大部制改革精神,將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由其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二、簡政放權所需

隨著改革的深化,政府確定簡政放權原則,把該放的權力放出去能取消的盡量取消、盡可能直接放給市場和社會。國務院發布《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確定2016年將取消50項以上行政審批事項,一大批法律法規將消失,《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只是其中之一。

三、組織調整帶來市場脫節

據了解,大部制改革后各地并未整齊劃一,而是采取分步推進。有的省份,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已經基本完成整合,人員已經統一集中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而有的省份,尚處于溝通協調階段,機構整合和人員調整尚未完成。在此背景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在執行上出現脫節,“以前都是工商、質監等部門管,現在這些部門的人都調到食藥監局了。但是食藥監局又沒有整合好,執法力量有限,自然會造成影響”一位業界人士表示。在此背景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廢止,有利于整合速度的加快。

四、 隨附單和溯源制度不理想

隨附單和溯源制度作為《酒類流通行業》的核心,對規范酒類流通市場發揮過重要作用。隨著時間的推移、科技的進步和市場新現象的出現,隨附單和溯源制度也需要與時俱進,在個別地區,也出現執行不理想的現象,這也是《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廢止的原因之一。

五、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未來存在變數

隨著經濟水平的提升,國家對食品藥品的監督管理也在不斷調整。新《食品安全法》頒布以后,酒類產品安全已經按照普通食品進行監管。但是據業內人士透露,目前對食品藥品是否統一由一個部門監管,還有不同意見。一位四川食品藥品業人士表示“不排除今后將食品藥品分開監管的可能,因為藥品的安全要求更高,可能需要更嚴格的監督管理。”在此背景下,運行已經10年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廢止,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

2、酒業流通孕育新變局

隨著《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廢止,酒類流通行業管理的執法依據,從過去商務部制定的部門規章,上升到全國人大立法機關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其間有什么變化,作為市場主體的酒類經銷商、酒類協會、職能管理部門又是如何看待這一變化,他們對酒類流通管理有何期望呢?

采訪了多家經銷商,普遍認為《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廢止,利大于弊,有利于降低市場成本。

華龍酒業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翟山認為,酒類流通行業改革是大勢所趨。“以過去很重視的產品溯源為例,現在的正規酒企都采取了溯源措施,同時由于科技的發達,產品溯源的成本也降低了。華龍銷售的產品全部都可以溯源,即使是幾十元一箱的低端產品,一瓶酒增加的溯源成本也不會超過1毛錢,從這個角度講,大企業因為商譽不會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小企業造假要冒很大的風險。”翟山表示。

安徽億發久連鎖總經理馬正倫表示,“酒類流通隨附單因為手續比較繁瑣,在現實中使用的不是很多。往往使用單位公章等就可以代替,取消以后對企業沒有什么影響,在安徽一些地方,酒類流通隨附單過去就基本很少使用了。”

安徽徽佬大商貿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以前搞酒類隨附單和溯源,主要是希望打擊市場假冒偽劣產品?,F在很多假冒偽劣、虛假宣傳的酒類產品,往往不進入終端店面,而是通過網店、互聯網、微商等方式銷售,過去那種執法方式就落后了。”

針對酒類流通行業可能出現的新變局,翟山說出了很多經銷商的愿望,“簡政放權是大勢所趨,市場的東西最好還是要用市場化的手段來解決”。

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副秘書長、中國酒業論壇創始人趙禹表示,《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廢止前,由于各省在執行隨附單和溯源上政策不統一,造成了“部分酒類產品在區域之間流通困難和成本增高”。廢止以后,由于食藥監局在整合中也是“有快有慢”,各地推進的情況有差別。

市場有可能出現短暫脫節空白現象,應該引起關注。而個別地方酒協對酒類流通管理新舊法律規章過渡也提出了擔心,由于“各地情況不平衡”,可能會出現“執法依據脫節和執法力量薄弱”等等情況。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廢止后,《食品安全法》就成為酒類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但是光有法律還不夠,沒有具體的法律細則和實施辦法,食藥監局難以開展具體酒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四川一知名國家級白酒評委就表示,“現在長毛的老酒到處宣傳,影響很壞,應該由哪個部門來監督處理?”可見,沒有實施細則,監督管理也很難落地。(云酒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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