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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南省食品銷售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市監〔2022〕65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2-11-23  瀏覽次數:20342
核心提示:河南省食品銷售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銷售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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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銷售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市場監管總局《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食品銷售企業、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以下統稱食品銷售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食品銷售企業應當按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的《河南省食品流通環節各類市場主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清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設置、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職責和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條件與設置

  第四條 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下列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ㄒ唬┦称穮^域營業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區域營業面積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中型食品銷售企業(小型連鎖經營企業門店可以不單獨設總監);

 ?。ǘ┻B鎖經營企業總部;

 ?。ㄈ┚W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大型食品批發、倉儲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指導本轄區具備條件的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第五條食品銷售企業應根據企業規模和食品安全責任要求,配備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員。

  第六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ㄒ唬┱莆障鄳氖称钒踩煞ㄒ?、食品安全標準;

 ?。ǘ┚邆渥R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ㄈ┦煜け酒髽I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ㄋ模﹨⒓悠髽I組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ㄎ澹┢渌麘斁邆涞氖称钒踩芾砟芰?。

  食品銷售企業可以將符合前款規定的企業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并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高質量推進“人人持證、技能河南”建設工作方案》要求,推動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取得相應技能資質,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八條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是食品銷售企業設置的全面負責企業經營過程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ㄒ唬┴撠熎髽I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企業食品安全責任目標,組織食品安全日常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ǘ┙⒔∪⒔M織實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督促落實崗位責任;

 ?。ㄈ┙⒉⒔M織實施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ㄋ模┙⒔∪髽I食品安全管理檔案,保存各種工作記錄;

 ?。ㄎ澹┲贫◤臉I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及其他食品安全知識,組織開展企業員工誠信守法經營和職業道德教育;

 ?。┙M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檢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ㄆ撸┙M織本企業食品安全員按工作職責開展工作,定期對食品安全員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九條 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ㄒ唬┙M織擬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經營過程控制、追溯體系建設、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要求;

 ?。ǘ┙M織擬定并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阻止、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ㄈ┙M織擬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ㄋ模┴撠煿芾?、督促、指導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ㄎ澹┙邮芎团浜媳O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渌称钒踩芾碡熑?。

  食品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

  第十條 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ㄒ唬┒酱俾鋵嵤称方洜I過程控制要求;

 ?。ǘz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經營過程記錄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ㄈz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報告;

 ?。ㄋ模┯涗浐凸芾韽臉I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

 ?。ㄎ澹┡浜嫌嘘P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渌称钒踩芾碡熑?。

  食品銷售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員守則》。

  第十一條 食品銷售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企業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
 

  第四章 自查機制建立與落實

  第十二條 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年總結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年總結制度。企業應當對本年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及問題整改情況、食品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等進行總結,并對下年度食品安全風險進行研判,制定相應防控措施,形成《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報告》。

 第十七條食品銷售企業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企業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年總結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十九條食品銷售企業應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明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急處置職責、工作流程;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啟動預案,封存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和現場證據,組織開展召回;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任何食品銷售企業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食品銷售企業應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第六章 培訓考核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食品銷售企業應當組織對本企業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鼓勵食品銷售企業利用“豫食考核App”等信息化培訓考核方法組織實施培訓和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省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和要求,組織對本轄區食品銷售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銷售要求的,食品銷售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食品銷售企業應當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銷售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食品銷售企業等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依照《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處理。

  食品銷售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食品銷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在本企業經營中承擔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決策人。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員,包括食品安全總監等。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具體實施違法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食品安全員等。

  第二十七條食品銷售個體工商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食品流通企業食品安全員(師)制度試行辦法》(豫食藥監食流〔2015〕20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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