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鎖祥利用擔任西鳳酒廠公司副總經理及陜西省西鳳酒營銷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便利,2004年至2010年期間,為他人在西鳳酒產品開發、廣告宣傳、入股紅西鳳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304萬余元;為謀取職務晉升,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0萬元。
被告人高波利用擔任西鳳酒廠公司副總經理及陜西西鳳酒營銷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便利,虛構產品促銷費、廣告宣傳費,騙取公共財物454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124萬元、價值30萬元的股份5萬股;為謀取職務晉升,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50萬元、美元1萬元和價值1.58萬元的金條紀念章一塊。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被告人張鎖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張鎖祥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行賄罪行和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并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悔罪表現,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被告人高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根據高波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