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環節常見的違法行為匯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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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環節 |
違法行為 |
違法依據 |
處罰依據 |
罰則內容 |
1 |
資質條件 |
未經許可(超范圍、注銷許可)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的,罰款5-10萬;貨值1萬以上,處10-20倍罰款。 |
2 |
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安全要求(如設備設施、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缺失;或質量負責人、檢驗人員變更)而未采取整改措施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
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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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事項需要變更但未按時提出變更申請,而繼續從事生產活動的 |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 |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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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材料管理 |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10-15萬;1萬以上,罰15-30倍。情節嚴重的,吊證,治安拘留5-15日。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
4 |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10-15萬;1萬以上,罰15-30倍。情節嚴重的,吊證,治安拘留5-15日。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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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10-15萬;1萬以上,罰15-30倍。情節嚴重的,吊證,治安拘留5-15日。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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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過期的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或食品添加劑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款5-10萬;貨值1萬以上,處10-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證。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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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10-15萬;1萬以上,罰15-30倍。情節嚴重的,吊證,治安拘留5-15日。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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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進貨時未查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明文件或未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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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照規定對采購(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進行檢驗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 |
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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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采購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5000-5萬;1萬以上,罰5-10倍。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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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產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肉類制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10-15萬;1萬以上,罰15-30倍。情節嚴重的,吊證,治安拘留5-15日。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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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過程控制 |
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
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13 |
未按規定制定食品原料投料等原料控制并實施控制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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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按規定制定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關鍵環節控制并實施控制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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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規定制定運輸和交付控制并實施控制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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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規定制定半成品檢驗等檢驗控制并實施控制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
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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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未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 |
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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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產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10-15萬;1萬以上,罰15-30倍。情節嚴重的,吊證,治安拘留5-15日。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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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生產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款5-10萬;貨值1萬以上,處10-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證。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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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產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或添加劑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款5-10萬;貨值1萬以上,處10-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證。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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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產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款5-10萬;貨值1萬以上,處10-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證。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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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生產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款5000-5萬;1萬以上,處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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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評價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
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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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人員管理 |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人員未進行年度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
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罰款5000-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25 |
未按規定配備或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
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罰款5000-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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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包裝標識 |
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劑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的,罰款5-10萬;貨值1萬以上,處10-2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證。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
27 |
生產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十三)項 ;本法第七十條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款5000-5萬;1萬以上,處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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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產的食品、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或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
沒收所得、產品、物品;貨值不足1萬,罰款5000-5萬;1萬以上,處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吊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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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售后 |
未按規定召回或停止生產問題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款 |
責令召回或停止生產問題食品 |
30 |
連帶責任 |
明知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或明知企業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其他條件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與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 |
31 |
檢查結果記錄表格 |
食品生產經營者撕毀、涂改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的 |
—— |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32 |
涉案未結 |
因涉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
—— |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 |
暫停辦理其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
33 |
追溯系統 |
納入省重點監管食品電子追溯系統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傳送數據的,或者上傳虛假電子憑證的 |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五條 |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一條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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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食藥法苑
圖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