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將“大修”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消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已于10月10日向國務院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送審稿及其修訂說明、送審稿與現行法律條文對照表,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據悉,此次送審稿從落實監管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成果、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創新監管機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六個方面對現行法律作了修改、補充。
其中,增加食品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禁止嬰幼兒配方食品委托貼牌生產等規定和責任約談、突擊性檢查等監管方式。
另外,在行政許可設置方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經過專項論證,在送審稿中增加規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和保健食品產品注冊兩項許可制度。
根據送審稿第五十九條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規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
也就是說,消費者在某一交易平臺購買了出現質量問題的食品時,該交易平臺將負起相應的連帶責任,在對其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之前,該交易平臺需要出面,對消費者進行先行賠付,以保障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送審稿第六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
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文章來源華夏酒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