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份,被告人鄒某某資金鏈斷裂,為了個人開銷及歸還他人貨款,被告人鄒某某虛構以低于其進貨價格的方式,為被害人楊某甲、黃某某、馬某某、楊某乙、姚某某等人訂購某品牌白酒,騙取上述五名被害人訂酒款共計人民幣31.48萬元。
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后認為:被告人鄒某某利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鄒某某就是利用被害人貪圖小便宜的心理,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騙取訂貨款,因此廣大零售商在簽訂進貨合同時,要綜合考慮產品的進價、進貨方式、企業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同時可撥打官方網站客服電話,或前往品牌廠房和旗艦店進行詳細了解,切勿輕易貪圖小利,因小失大。(銅仁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