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民政部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原《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廢止。新規定強調了團體標準的監督,規定“社會團體應主動回應影響較大的團體標準相關社會質疑,對于發現確實存在問題的,要及時進行改正”。
據《通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民政部制定了《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并經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近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民政部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原《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廢止。新規定強調了團體標準的監督,規定“社會團體應主動回應影響較大的團體標準相關社會質疑,對于發現確實存在問題的,要及時進行改正”。
據《通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民政部制定了《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并經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