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7年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1號令,公布新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簡稱《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是落實中責任的一個體現。從整體上看,新的《規定》是對網絡主權原則的有效落地,也是對問題的具體化,可以看作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領域的一項細則,“它的實施將有效加強國家對新聞事件發布流程的監管,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逐漸營造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形成良好的網絡信息傳播秩序”。
一、出臺背景
隨著互聯網技術及應用的快速發展,原《規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適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發展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及時修訂。
一是適應促進發展和規范管理的需要。近年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發展迅速,豐富了人民群眾的網絡生活,但同時也出現了非法網絡公關、虛假新聞等行為,嚴重侵害了用戶合法權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規范。
二是適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原《規定》公布實施以來,國家先后制定修訂了《網絡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規?!兑幎ā纷鳛榫W信部門監督管理的直接依據,需要嚴格依照上位法的規定設定相關制度,對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制度進行調整。
三是適應互聯網信息技術及應用迅猛發展的需要。近年來,互聯網行業發展迅猛,新技術新應用不斷涌現。微博、微信、客戶端等出現和普及,改變了原《規定》主要立足于“門戶網站”時代的制定背景。
四是適應管理體制機制調整的需要。根據部門職責調整,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管理部門已經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調整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同時,為了應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迅速發展的形勢,需要將原來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體制,調整為三級或四級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屬地管理作用。
二、作用意義
1、輿論導向更加鮮明
網絡新聞已經成為公眾獲取信息重要來源,直接影響公眾對社會事件的判斷,甚至影響年輕讀者的價值取向。網絡上“負面思維”、“反智傾向”、“審丑情趣”、“拜金主義”等情況較為突出,與一些網絡新聞導向偏差、標題誤導不無關系。新版《規定》在總則中增加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對輿論導向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同時在運行章節中,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轉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無疑對新聞信息不當導向亮明了法規紅線。
2、網絡主權充分彰顯
網絡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重要體現就是網絡新聞信息能夠自主掌控管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境外組織、個人通過在中國設立商業網站、娛樂網站,肆意采編、轉載網絡新聞信息,有的發布虛假新聞信息,對我網絡主權形成危害。新版《規定》提高了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門檻,規定“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同時明確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主要負責人、總編輯必須是中國公民,并且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等。這些規定從準入、采編、審核等層面嚴格管控,彰顯了國家捍衛網絡主權的決心。
3、公民隱私得到保護
網絡時代,隱私信息保護是公眾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在網絡管理和新聞信息傳播過程中,泄露公民隱私、用戶信息的問題時有發生,有的故意以質疑方式唆使網民開展“人肉”,對一些當事人造成無辜傷害,成為社會公眾深惡痛絕的頑疾。新版《規定》特別強調了公民隱私保護,一方面落實實名制,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另一方面明確責任制,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負有保密任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這兩方面規定,為公民隱私保護筑牢了防火墻。
4、新媒體不再是新聞“自由王國”
原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頒布于 2005 年,對此后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媒體沒有約束力,致使近年來出現新媒體領域新聞信息混亂的情況。新版《規定》針對這一突出問題,明確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同時規定,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應當審核用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范圍等信息,并向網信部門備案。這一舉措直接將新媒體轉載、發布新聞信息納入規范管理,并且將管理責任落實到網信部門和平臺主體,必將取得預期效果。
5、新聞網站采編活動更加嚴格
2014年10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在新聞網站核發新聞記者證的通知》,要求在全國新聞網站正式推行新聞記者證制度,實際明確了新聞網站的記者正式擁有合法的采編權。
新版《規定》再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了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的資格:一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從事新聞采編活動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這預示著新聞網站將和傳統媒體同一標準,統一管理,新聞采編活動必須由有資質的記者完成,對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檔升級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6、網信辦監督管理執法活動進入快車道
2014年,國務院授權重新組建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簡稱國家網信辦、國信辦)負責全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管理執法。2017年6月1日實施的,明確了網信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此次新版《規定》進一步明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進一步明確了管轄分工。2017年6月1日實施的還有,可以說,真正意義上的依法管網、依法治網的時代已經到來,網信執法即將進入快車道。
三、主要內容
《規定》分總則、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共二十九條。
第一章是總則,對立法目的、原則、適用范圍、監管主體作出規定。
第二章是許可,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條件、材料、受理、決定作出規定。
第三章是運行,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日常運行制度作出規范。
第四章是監督檢查,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監督執法作出規定。
第五章是法律責任,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第六章是附則,對有關術語的定義和公布實施作出規定。
《規定》修訂主要的上位法依據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修訂過程中:一是依據,對用戶真實身份登記、、違法信息處置等作了規定;二是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日常運行管理作了規定;三是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重點內容
《規定》主要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網信管理體制、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等內容。
一是適應信息技術應用發展的實際,對通過互聯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進行統一的規范和管理。
二是將許可事項修改為“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三類,不同于原來的新聞單位設立采編發布、非新聞單位設立轉載和新聞單位設立登載本單位新聞信息的三類互聯網新聞單位的管理模式。
三是完善了管理體制,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調整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增加了“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職責規定,為省級以下網信部門賦予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職責。
四是強化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明確了總編輯及從業人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臺用戶管理等要求。
五是增加了用戶權益保護的內容,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禁止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著作權保護等相關內容。(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