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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廳關于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取消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08-14  瀏覽次數:6365
核心提示:河南省民政廳關于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 取消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 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全

 
河南省民政廳關于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
取消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
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會團體:
2014年6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和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豫政〔2014〕52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了民政廳對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行政審批項目。為貫徹落實《決定》的要求,深入推進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激發社會團體活力,更好地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決定》發布之日起,我廳不再受理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申請,不再換發上述機構的登記證書,不再出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刻制印章的證明。
二、全省性社會團體根據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
四、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
七、社會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河南省民政廳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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