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職工和企業利益指明方向
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系統闡述了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中央黨校教授周天勇認為,這是指導新時期勞動關系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勞動關系是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勞動關系是否和諧,事關廣大職工和企業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
目標: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意見明確指出,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勞動關系的主體及其利益訴求越來越多元化,勞動關系矛盾已進入凸顯期和多發期,勞動爭議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損害職工利益的現象仍較突出,集體停工和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任務艱巨繁重。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努力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增強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舉措:維護好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熊暉表示,為此,我國必須加強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體制、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實現勞動用工更加規范,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勞動條件不斷改善,職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實保障,社會保險全面覆蓋,人文關懷日益加強,有效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要堅持以人為本,把解決廣大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他們的根本權益,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
同時,要堅持依法構建,將勞動關系的建立、運行、監督、調處的全過程納入法制化軌道,發揮法治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途徑:加強和健全勞動關系立法
周天勇認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就要依法保障職工基本權益,通過加強勞動關系立法、完善勞動標準、嚴格監督執法,切實保障職工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社會保險等基本權益。
同時,要健全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并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創新并推行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協商制度,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此外,還要健全勞動關系矛盾調處機制,進一步加強基層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健全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辦案制度;深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制改革,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建設,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和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建立勞動關系群體性糾紛動態監測預警制度和多部門參與的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機制。
《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工作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依法構建、堅持共建共享、堅持改革創新。
目標任務:加強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體制、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加快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企業和職工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體制,加快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勞動用工更加規范,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勞動條件不斷改善,職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實保障,社會保險全面覆蓋,人文關懷日益加強,有效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意見》摘錄
依法保障職工基本權益
切實保障職工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完善并落實工資支付規定,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工資保證金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實清償欠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制,依法懲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報酬。努力實現農民工與城鎮就業人員同工同酬。
切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完善并落實國家關于職工工作時間、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假期、帶薪年休假等規定,規范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管理,督促企業依法安排職工休息休假。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并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強勞動定額定員標準化工作,推動勞動定額定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指導企業制定實施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定員標準,保障職工的休息權利。
切實保障職工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加強勞動安全衛生執法監督,督促企業健全并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切實保障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和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認真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繼續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努力實現社會保險全面覆蓋,落實廣大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和勞務派遣工的社會保險權益。督促企業依法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引導職工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對職工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職工參加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提高職工文化知識水平和技能水平。
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貫徹落實好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指導和服務,在用工季節性強、職工流動性大的行業推廣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規范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切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和履行質量。依法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監管,規范非全日制、勞務承攬、勞務外包用工和企業裁員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提升勞動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進勞動用工信息申報備案制度建設,加強對企業勞動用工的動態管理。
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對象,依法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不斷擴大覆蓋面、增強實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資源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參考。推動企業與職工就工作條件、勞動定額、女職工特殊保護等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加強集體協商代表能力建設,提高協商水平。加強對集體協商過程的指導,督促企業和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合同。
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組織體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組成的三方機制,根據實際需要推動工業園區、鄉鎮(街道)和產業系統建立三方機制。加強和創新三方機制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由同級政府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完善三方機制職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政府、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的重要作用。
加強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建設
健全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豐富職工民主參與形式,暢通職工民主參與渠道,依法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推進企業普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認真落實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發展重大決策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上的重要作用。針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探索符合各自特點的職工代表大會形式、權限和職能。在中小企業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
推進廠務公開制度化、規范化。進一步提高廠務公開建制率,加強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的廠務公開,積極穩妥推進非公有制企業廠務公開制度建設。完善公開程序,充實公開內容,創新公開形式,探索和推行經理接待日、勞資懇談會、總經理信箱等多種形式的公開。
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規定,在公司制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依法規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規則。在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時,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充分發表意見,反映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和公司合法權益。
健全勞動關系矛盾調處機制
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實現監察執法向主動預防和統籌城鄉轉變。創新監察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審查覆蓋范圍,強化對突出問題的專項整治。建立健全違法行為預警防控機制,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和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加大對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使用童工、強迫勞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誠信檔案。
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制。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大力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支持工會、商(協)會依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完善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大力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制度,規范辦案程序,加大仲裁辦案督查力度,進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辦案質量,促進案件仲裁終結。加強裁審銜接與工作協調,積極探索建立訴訟與仲裁程序有效銜接、裁審標準統一的新規則、新制度。暢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職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托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完善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的辦法,有效調處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和集體停工事件。
完善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對勞動關系形勢的分析研判,建立勞動關系群體性糾紛的經常性排查和動態監測預警制度,及時發現和積極解決勞動關系領域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效防范群體性事件。完善應急預案,明確分級響應、處置程序和處置措施。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政府負責,有關部門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參與的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機制,形成快速反應和處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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