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稅改,酒業有話說
20年來酒稅調整簡述
1994年稅制改革時,酒類的產品稅分解為消費稅和增值稅,稅負水平與稅改前大致相當。20年來,國家對酒類稅收政策做過多次調整:
1996年,實施對部份啤酒和白酒企業在過渡期內以稅還貸的政策。
1997年,實施對部分露酒(配制酒)產品按白酒稅率征收消費稅的規定。
1998年,實施對白酒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
2001年,國家對酒類消費稅政策進行較大幅度的調整,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同時停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準予抵扣政策。此外還調整了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從量消費稅分檔計征。
2006年,實施對酒精產品取消出口退稅的規定、對糧食白酒與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為20%的規定,頒布《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
2009年,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以保全稅基。
2011年,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公告明確,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具有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國食健字或衛食健字文號;酒精度低于38度(含)。以發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其他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白酒”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應該說,政府部門對酒稅的調整其出發點和動機無疑都是好的,在制定政策的過程中,也注重征求酒類企業和行業協會的意見,體現出追求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精神。
在各方共同努力和政府主導下,酒稅也在朝更加合理的方向前行。例如,2006年對白酒從價消費稅率從25%和15%兩檔統一為20%的規定,既減輕了白酒企業的負擔也有利于稅收征管。又如, 2008年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使內資企業所得稅從33%降為25%,減輕了白酒企業的負擔。再如,2009年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實現了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使酒類企業外購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按規定在當期抵扣增值稅款。還有,2011年對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的調整也更精準的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與稅收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實踐的檢驗,酒稅也有不完善之處亟待加以調整,以更加有利于實現國家的要求、百姓的期盼和行業的健康發展。
對消費稅改革應關注的重點問題
消費稅改革涉及三個重點問題。
消費稅征收方式
目前消費稅課稅環節單一且靠前,實行在生產環節征收、以價內稅的方式計征。這樣既淡化了消費稅的調節功能,也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有別。在許多國家,消費稅是在零售環節征收的。當然在現行國情下,于生產環節征收有利于保全稅基和有效監管。因此,消費稅課稅環節后移是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問題,涉及到國家和企業、中央和地方、生產和流通的利益博弈,不可能一蹴而就。對此,酒業宜清醒認知。
消費稅征收范圍
目前,共對11類產品征繳消費稅。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能力的提升和城鎮化的提速,消費稅的稅目應該在總體上擴大、在局部上調整,做到有進有出,實現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目標。對一些三高(高污染、高耗能、高消費)產品應納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對一些已成為百姓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產品(如中低檔的酒品、化妝品)應從消費稅稅目中刪除。
消費稅征收水平
應納消費稅的11類產品其稅負水平并非一致,部分產品的稅率存在著該高不高或該低不低的問題。例如,幾元錢一斤的瓶裝白酒不但要交納20%的從價稅還要交納0.5元的從量稅,如此重的稅負不改怎么行!
對酒類稅收政策調整的建議
中低端酒品應免征消費稅
日前,有商務部負責人指出:“2013年商務部監測的11種高端白酒銷量下降7.2%,酒類總體銷量增長1.9%。”在高端白酒銷售下滑的情況下,白酒總銷量不降反升,有力地說明了中低端白酒的市場在擴大,深刻地印證了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對中低端白酒的依存度日益提高。在消費升級、城鎮化升溫的形勢下,中低端酒品已成為百姓生活的必需品不應該再征收消費稅。
減免白酒從量稅
現行的白酒從量稅,一不夠公平,二不夠合理。其“扶優限劣和增加稅收”的目的并沒有真正達到,從量稅在很大程度上變成了針對正規企業的稅款,不規范企業偷逃稅款的現象并未遏制住,使稅收流失并形成不平等競爭局面,制約了白酒骨干企業的發展。同時,其無論價格高低均按同一標準征收從量稅的規定也有失公允。目前,白酒銷售價格相差懸殊,差距高達幾十倍甚至上百倍,對白酒采取一刀切的從量征稅方法,不僅影響眾多企業生產中低檔白酒的積極性而且影響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普通消費者的利益。還需要指出,從量征稅也不利于落實循環經濟。因為光瓶白酒的包裝最簡單并且可以再利用,符合“減量化”原則,但從量稅的征收造成低價格的光瓶酒納稅比率高而包裝復雜的高價格酒納稅比率低,無助于抑制過度包裝。因此,希望有關部門重視企業和行業多年來的強烈呼吁,對白酒從量稅或免或減。
恢復外購應稅消費品準予抵扣消費稅款的規定
2001年,酒類稅收政策調整的又一內容是:停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準予抵扣消費稅款的政策。這一規定的實施一方面造成大中型企業重復納稅,有悖于公平稅賦原則;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全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盤活存量資產,不利于避免重復建設,不利于社會經濟協作和企業集團化發展。這一規定既增加了大中型企業的負擔,也沒有真正起到抑制小酒廠的作用。因此,建議盡快恢復釀酒企業外購應稅消費品準予抵扣消費稅款的政策。還需要指出,恢復這一規定,也有利于實現大企業帶動小企業、大企業監管小企業的局面,對提高產品質量、確保食品安全和穩定社會就業不無裨益。
減免酒精產品消費稅并恢復出口退稅
酒精產品在1984年以前繳納工商統一稅,稅率為5%;1984年至1993年繳納產品稅,稅率為10%;1994年稅制改革后,繳納5%的從價消費稅和總價約8%~9%的增值稅。酒精產品的增值稅銷項稅率為17%,但因原料為糧食故進項稅率為10%或13%,因此增值稅率在8%~9%。鑒于酒精不是終極消費品,而是化工、輕工、軍工、儀表、醫藥等行業的原材料,所以不宜征收消費稅。特別是酒精行業目前效益差、負擔重、出口受阻、三廢治理和技術改造任務相當艱巨,亟待國家給予政策支持。減免酒精產品消費稅并恢復酒精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是酒精行業最為迫切的要求。
面對消費稅的改革,酒類企業不能坐等,酒類行業組織更應該審時度勢有所作為。
當務之急是發揮主動性前瞻性,積極行動起來,認真開展調查研究,集中全行業的力量與智慧,發出理性的呼聲與訴求;同時要堅持不懈地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和協商,反映酒業的意見與建議,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為酒業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文章來源華夏酒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