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酒業零售商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本聯盟定名為河南省酒業零售商聯盟(以下簡稱聯盟)。
第二條 性質:本聯盟是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組建的,由河南省區域內酒類(含白酒、啤酒、葡萄酒、進口酒、果露酒、黃酒、其他酒等)零售商或以酒類零售為主的企業組建的不分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河南省酒業零售商聯盟既不屬于第三方組織,也不屬于某一公司的組織,它是河南省酒業零售商自己的利益代表組織。
河南省酒業零售商聯盟首先由酒業零售商自愿發起,由河南省酒業協會主管、由智業一方輔佐,使聯盟具有服務性和公益性。聯盟的辦事機構為聯盟理事會的秘書處。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政府、社會、行業、企業服務的宗旨,反映酒業零售商聯盟成員的訴求,維護聯盟成員利益,開展行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規范酒業零售商企業市場秩序,保障酒類食品安全,提高河南酒業零售商整體實力,做大做強河南酒業零售商。
第四條 本聯盟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管理和監督指導。本聯盟業務主管部門是河南省酒業協會。
第五條 本聯盟辦公地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沈莊北路157號。
第二章 聯盟的任務
第六條 本聯盟在主管部門指導和聯盟會員支持下開展工作,上傳下達,在聯盟成員和企業供需上下游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是政府部門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既反映聯盟成員愿望與要求,又接受酒協的委托,搞好行業引導,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第七條 本聯盟的工作目標:
(一)以組織化帶動集約化,盤活激活零售商潛在資源,共享成本效益。
(二)以信譽化帶動規范化,共塑酒類零售行業自律新形象,共享信用效益。
(三)以連鎖化帶動品牌化,共建酒類終端“聯盟+連鎖”統一平臺,共享整合效益。
(四)聯盟愿景:打造中原乃至中國酒業零售商聯盟第一平臺。
第八條 本聯盟的任務:
(一)根據黨和政府經濟建設的精神結合行業特點,積極宣傳和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和政策;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愿望及訴求;
(二)開展行業自律,積極引導酒業零售商遵紀守法經營;
(三)開展規模采購議價,溝通產銷渠道,爭取上游供貨企業對聯盟成員提供更大的價格優惠和政策支持,逐步實現部分商品的聯購聯銷;
(四)開展消費公益,協調同行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聯合為廣大消費者提供讓利促銷和優惠消費活動;
(五)開展誠信經營,杜絕假貨流入,規范流通秩序,維護行業整體形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組織監督檢查,分批分品再分店循序漸進地導入放心酒工程、誠信經營示范企業(店)創建工作等;
(六)開展物流服務,協調上游供貨企業并逐步形成聯盟自主導入配送到店的保真物流工程。
(七)開展售后服務,逐步實現聯盟聯網對消費者配送上門,并受理和協調顧客投訴;
(八)開展行業研討,組織經營培訓,提高零售商經營能力和整體素質。協助聯盟成員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和新技術運用,促進行業整體科技水平的提高;
(九)開展社會活動,適時投入公益事業;
(十)開展聯盟成員的市場統計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研究和發布,進行市場調研預測,為聯盟成員的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十一)組織聯盟成員參加與本行業有關的國內外展銷會、訂貨會,推廣會,研討會等,為聯盟成員收集國內外市場信息,促進聯盟成員企業發展;
(十二)接受政府和其它社會團體委托開展有益于本聯盟成員發展的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聯盟實行單位會員制,凡在酒類流通領域內以零售為主業的經過工商合法注冊登記的零售商和企業,承認本章程,通過申請并經聯盟理事會審查批準的,可成為聯盟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聯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盟的意愿;
(三)已獲得合法的酒類經營資格并在營業中;
(四)遵紀守法經營,無不良社會記錄;
(五)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響力。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本聯盟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聯盟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聯盟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二條 聯盟會員非終身制,會員須通過聯盟一年一度的年審。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獲得本聯盟采購優惠供貨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聯盟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對本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聯盟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入會有自愿權,退會有自由權。
第十四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聯盟章程,執行本聯盟決議;
(二)維護本聯盟的合法權益和聯盟利益;
(三)完成本聯盟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類活動;
(四)遵守入會承諾;
(五)有義務向本聯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六)不泄露聯盟的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聯盟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盟,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聯盟活動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聯盟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提示后仍不改正,聯盟理事會或常務理事經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人事任免
第十七條 本聯盟最高權力機構是聯盟會員大會。聯盟上設聯盟主席團,下設理事會。聯盟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對聯盟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進行表決;
(二) 推選聯盟主席團成員和推選聯盟主席和副主席;
(三) 選舉和罷免聯盟理事;
(四) 討論和決定聯盟的方針、任務及重大事宜;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審議聯盟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第十八條 聯盟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通過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聯盟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并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聯盟理事會是聯盟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聯盟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貫徹聯盟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提名聯盟主席及主席團成員和提議罷免聯盟主席及主席團成員;
(三)選舉與罷免聯盟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等;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聯盟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聯盟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理事成員參加的會議;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方式舉行。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日常重要議題可在常務理事會上決定。本聯盟發起人和擔任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原則上應是常務理事成員。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聯盟主席、副主席、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中有較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行業主管部門領導出任聯盟主席團主席,發起人單位或經聯盟推選的可成為副主席;聯盟理事長和秘書長的推選應在發起人單位或經理事會推選中產生;
(四)以上人員年齡不超過60周歲為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文化素質,愿意為行業服務;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主席、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聯盟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業務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研究有關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聯盟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聯盟的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聯盟的經費來源:
(一)發起人單位資助;
(二)聯盟會員、個人、廠家的資助;
(三)在聯盟內開展活動、咨詢或服務的收入;
(四)捐贈;
(五)其他在運營中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規定不收取會員會。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以月報的形式向主管單位匯報財務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本聯盟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聯盟成員公布。運營期間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糾紛及法律責任,由聯盟發起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 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征求意見。
第三十七條 本聯盟修改的章程,須在聯盟會員大會通過后,經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聯盟的解散或終止,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聯盟終止動議須經聯盟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聯盟終止前,須在行業主管部門及理事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聯盟經在河南省酒業協會辦理終止手續后即解散。
第四十二條 本聯盟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2年4月29日聯盟第—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聯盟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河南省酒業協會備案核準之日起生效。